國務院發布:不得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延長付款期限!
發布時間:2020-01-16 來源:未知
國務院發布:不得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延長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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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大型國有企業要依法履行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簽訂的協議和合同,不得違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真實意愿或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 -
加快及時支付款項有關立法,建立拖欠賬款問題約束懲戒機制,通過審計監察和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拖欠失信成本,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的責任人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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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門檻等。 -
完善招投標程序監督與信息公示制度,對依法依規完成的招標,不得以中標企業性質為由對招標責任人進行追責。 -
全面排查、系統清理各類顯性和隱性壁壘。在電力、電信、鐵路、石油、天然氣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放開競爭性業務,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
加快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補貼等規定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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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等應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
推動抵質押登記流程簡便化、標準化、規范化,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 -
積極探索建立為優質民營企業增信的新機制。 -
發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以市場化方式增信支持民營企業融資。 -
提高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效率。